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新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战勋,河南宛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铎,河南宛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洛阳市晨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245号1幢1501。
法定代表人:李建锋。
审理经过
原告朱新伟与被告洛阳市晨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朱新伟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新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朱新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75元,由朱新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