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住甘谷县。
被告:王某,住甘谷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赵建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孟彦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