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长太,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龙庆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办事处城西七路449号。
法定代表人:杨家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黔龙园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工业园区黔龙大厦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6992817307。
法定代表人:徐凤,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陈长太与重庆黔龙园林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龙庆旅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9)渝0114民初68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均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长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重庆黔龙园林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龙庆旅游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黔龙园林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龙庆旅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重庆黔龙园林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龙庆旅游有限公司的房产、车辆、股票、证劵等财产信息,对其银行账户进行了额度冻结,并将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执行中查明重庆黔龙园林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龙庆旅游有限公司无房产、车辆、股票、证劵等财产信息。本院到被执行人重庆黔龙园林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龙庆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重庆黔龙园林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龙庆旅游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3月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陈长太,向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并听取其意见,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重庆黔龙园林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龙庆旅游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至此,本案标的2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0元尚未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重庆黔龙园林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龙庆旅游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