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犯诈骗罪,于 2020年12月23日被羁押,于2021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杨玉春,北京市太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刑诉(2021)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奥犯诈骗罪,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炳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奥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9年9月8日 17时许,在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被告人杨奥明知济某军(另案处理)故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仍然冒充事故司机,帮助济某军虚构被告人杨奥驾驶的机动车撞击梁某驾驶的机动车后又撞击杨某(另案处理)驾驶的机动车的事实,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保险金人民币 49315元。
被告人杨奥于 2020年12月2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就以上指控向本院提供了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杨奥依法惩处。
被告辩称被告人杨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无异议。
答辩情况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且为从犯,建议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
2019年9月8日17时许,在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被告人杨奥明知济某军故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仍然冒充事故司机,帮助济某军虚构其驾驶的机动车与梁某驾驶的机动车及杨某驾驶的机动车连环相撞的事实,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保险金人民币 49315元。
被告人杨奥于 2020年12月2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告人杨奥的供述,同案济某军、杨某的供述,证人李某等人的证言,保险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奥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奥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奥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杨奥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杨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人员审 判 长 董 杰
人 民 陪 审 员 张守昆
人 民 陪 审 员 姜大同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 助 理 王奉帅
书 记 员 张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