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名山支行,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茶都大道仙茶路55号。
负责人:朱文杰,该支行行长。
被告:赵仕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
被告:宿万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
被告:张开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
被告:潘家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名山支行(下称:农行名山支行)诉被告赵仕均、宿万林、张开兵、潘家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农行名山支行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名山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名山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