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成都蓉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赤坎分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御海路8号金沙湾新城御海园4号楼首层15号商铺。

负责人:曹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上海市闵行区。系原告的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遂溪县。系原告的员工。

被告:陈智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株洲市宜章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蓉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赤坎分公司诉被告陈智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蓉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赤坎分公司以需要重新准备案件诉讼证据材料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蓉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赤坎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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