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红城湖路183号碧湖豪庭B栋21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海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告:王光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告:赵连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审理经过
原告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海静、王光镇、赵连国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