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成宝,男,****年**月**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 被告:马俊科,男,****年**月**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
审理经过
原告罗成宝与被告马俊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罗成宝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成宝以不再要求被告马俊科向其偿还借款12420元,920元工资待完善证据后另行主张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成宝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计55元,由原告罗成宝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谢绍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进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