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成宝,男,****年**月**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         被告:马俊科,男,****年**月**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        

审理经过

原告罗成宝与被告马俊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罗成宝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成宝以不再要求被告马俊科向其偿还借款12420元,920元工资待完善证据后另行主张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成宝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计55元,由原告罗成宝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谢绍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进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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