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莆田市秀屿区笏石唯美度美容店吴厝店,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吴厝路599号公园湾13号楼108室。
经营者:陈爱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范丽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莆田市秀屿区笏石唯美度美容店吴厝店(以下简称唯美度美容吴厝店)与被申请人范丽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3民终1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唯美度美容吴厝店申请再审称,一、范丽娟于2019年5月19日至7月21日离开前是学徒。双方在应聘时即协商一致,先
签培训期协议,转正后签正式合同,因此范丽娟还未提供正常的劳动。培训期间,范丽娟拒绝经营者考核,无故旷工、迟到、早退,后又擅自离开,造成唯美度美容吴厝店来不及招聘而影响营业,经济严重损失。范丽娟经培训后擅自离职,系违法解除合同,应当赔偿店铺经济损失和支付培训费用,其中店铺经济损失计15000元,包含收入损失和经营者为范丽娟教学20天的误工费;培训费用计7742元,包含首赞臣厂家培训报名费1500元、培训老师食宿费1800元、范丽娟拿走培训产品费4030元和工具费200元,培训现场用品和交通费212元。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唯美度美容吴厝店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3民终1739号民事判决,并判决范丽娟支付赔偿金15000元和培训费用7742元。二、在仲裁过程中,范丽娟提供的头部理疗师证书复印件是唯美度美容吴厝店出资办理,范丽娟未经考核和经营者授权,无权使用。范丽娟作为学徒,没有提供劳动,又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唯美度美容吴厝店没有拖欠范丽娟工资,更不应该支付双倍工资。莆田市秀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范丽娟提供的头部理疗师证书复印件和店内的招聘广告等证据认定唯美度美容吴厝店应当支付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裁决,事实认定错误。故请求撤销莆田市秀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闽莆秀劳人仲案[2019]73号仲裁裁决。三、范丽娟于2019年7月23日带人到唯美度美容店的另一家泰安店闹事,阻碍店铺正常经营,造成店铺经济严重损失。请求调查范丽娟所带之人的身份并让其与范丽娟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唯美度美容吴厝店与范丽娟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也未就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违约责任、培训费用如何承担进行约定。现唯美度美容吴厝店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为范丽娟提供了专项技术培训以及因范丽娟离职造成的美容店经济损失情况,且唯美度美容吴厝店的公告声明“入职后需参加公司5天4夜考证培训,吃住自费600元,培训车费、报名费、考证费,一律本店补贴”。因此,唯美度美容吴厝店主张范丽娟承担经济赔偿金、培训费、报名费、培训车费、产品及工具费等费用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莆田市秀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闽莆秀人仲案[2019]73号仲裁裁决后,唯美度美容吴厝店虽有异议,但未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故该仲裁裁决生效并已执行。唯美度美容吴厝店在本案中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于法无据,二审法院亦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唯美度美容吴厝店在申请再审期间请求调查2019年7月23日到店闹事侵权人的身份并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请,一二审时并未提出,故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不予理涉。综上所述,唯美度美容吴厝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莆田市秀屿区笏石唯美度美容店吴厝店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