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解作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被执行人:陈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被执行人:王春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解作明与陈伟、王春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伟、王春艳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