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春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刘才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刘才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刘才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季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列三位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骏,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列三位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施煜,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
法定代表人杭迎伟,区长。
第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泥城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银标,镇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刘春仙、刘才军、刘才芳、刘才兵、季红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农村个人建房审核行为一案中,原告刘春仙、刘才军、刘才芳、刘才兵、季红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春仙、刘才军、刘才芳、刘才兵、季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刘春仙、刘才军、刘才芳、刘才兵、季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春仙、刘才军、刘才芳、刘才兵、季红共同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瑶华
审判员 宁 博
审判员 陈根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汪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