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庆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被申请人:陈楠,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庆海与被申请人陈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庆海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陈楠名下位于邯郸市峰峰矿区处,保全标的为300000元。申请人刘庆海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300000元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庆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陈楠名下位于邯郸市峰峰矿区处。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