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被告:姜海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会与被告姜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张会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元,由张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