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延陵中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常州顺合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河海西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严锁金,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农商行)以被申请人常州顺合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合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顺合公司破产审查,本院执行局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2013)常执字第645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顺合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顺合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经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核准设立。注册资本300万美元(实缴)。经营范围:数控机床、数控专用机械、模具、量具、刃具及配件的加工等。现顺合公司被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吊销营业执照。江南农商行对顺合公司享有1050余万元的债权,该笔债权经本院(2013)常商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但经本院强制执行,江南农商行的债权未得到清偿,遂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常执字第645-1号裁定,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另经执行系统初步查询,顺合公司涉及执行案件60余件,执行标的约5.23余亿元,执行案件多数处于终结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状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顺合公司住所地在本院管辖范围内,且由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核准设立,故本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顺合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顺合公司已清偿全部债务,应认定顺合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江南农商行对顺合公司享有债权,其申请主体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受理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常州顺合机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星 审判员 周韵琪 审判员 沈超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茹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