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詹华英,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被申请人:党新明,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詹华英于2021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党新明名下财产4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詹华英提供了詹雪莲名下银行存款作为担保(卡号:×××)。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詹华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党新明名下财产4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
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詹华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