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矿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 被执行人:李广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矿岭与李广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0404民初7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2021)豫0404民初71号民事调解内容:一、被告李广磊欠原告李矿岭借款本金380000元,利息68400元,共计448400元,被告李广磊于2021年3月6日前偿还原告借款148400元,剩余欠款被告李广磊从2021年4月10日起,每月10日前偿还原告李矿岭借款8000元,直至借款还完为止,如任意一期不按时偿还视为所欠借款全部到期;二、原告李矿岭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8026元,减半收取4013元,由原告李矿岭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被告质证
执行中,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二、查封被执行人李广磊名下传祺轿车一辆,三、被告已经履行40000元,剩余部分执行款被告书面提交保证书以所有工资用于偿还该案件执行款,并保证2021年12月31日前另外以现金方式偿还执行款20000元,直至该案件执行款全部履行完毕为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404执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马仲平 人民陪审员 王玉民 人民陪审员 康 轻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黄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