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黑龙江五大连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大连池市兴隆大街514号。 法定代表人:刘凤英,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再武,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吉福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张淑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审理经过
本院在黑龙江五大连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福江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黑龙江五大连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黑龙江五大连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黑龙江五大连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包静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