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志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执行人刘金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赵志慧与被执行人刘金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的(2020)湘0121民初16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志慧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5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5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赵志慧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5月7日、2021年6月16日两次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民政、不动产、保险、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仅查询到被执行人刘金皇有银行存款4517.36元,已依法划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4467.36元,收取执行费50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5月13日,本院依法在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对被执行人刘金皇的住房公积金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5月17日、18日,本院依法在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刘金皇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金皇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了解,没有发现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赵志慧,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5月2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金皇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赵志慧,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6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0285元,已执行到位4467.36元,其余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 新 审判员 唐昌新 审判员 何晓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