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鲍云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传辉,北京三久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丁凤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 被告:丁站心,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
审理经过
鲍云龙与丁站心、丁凤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鲍云龙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鲍云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鲍云龙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晓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潘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