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戴某1,女,汉族,1958年出生,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
申请执行人戴某2,女,汉族,1964年出生,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
申请执行人戴某3,女,汉族,1954年出生,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
申请执行人戴某4,男,汉族,1956年出生,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
申请执行人戴某5,女,汉族,1972年出生,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
申请执行人戴某6,女,汉族,1962年出生,住广西合浦县。
申请执行人戴某7,男,汉族,1997年出生,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
申请执行人戴某8,男,汉族,1989年出生,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1950年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戴某5等人与被执行人陈某某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512刑初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5刑终26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200806.89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某某的银行账户,但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无房地产权、无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无土地所有权、无构建筑物所有权、无林权、无海域使用权、无预告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公积金信息,无工商注册信息,无证券数据,无可供执行的网络资金。2021年1月22日,申请执行人签署息诉罢访笔录,本院为其申报国家司法救助金5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签署息诉罢访笔录,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应予鼓励。鉴于被执行人陈某某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其本人正在服刑,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法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桂0512执4号申请执行人戴某5、戴某1、戴某2、戴某3、戴某6、戴某4、戴某7、戴某8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