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国焕云,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无职业,住吉林省安图县。
申请人:孙广信,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职业,住吉林省安图县。
被申请人:张连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白河林业局资源开发公司退休职工,住吉林省延吉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国焕云、孙广信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连国在池北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合同编号E-98)拆迁补偿款453243.00元。申请人国焕云、孙广信已向本院提供李志坤所有的房产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国焕云、孙广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将被申请人张连国在池北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合同编号E-98)拆迁补偿款453243.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转移、支付等。
案件申请费2786.00元,由申请人国焕云、孙广信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亚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军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