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赵俊杰,任理事长职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2X15324606D(1-1). 住所地:方城县。 被告:马俊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方城县。 被告:任大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社旗县。 被告:刘松坡,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方城县。 被告:刘书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方城县。 被告:赵晓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方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马俊超、任大伟、刘松坡、刘书宾、赵晓峰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2021年8月25日,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47元,由原告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丁留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