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省内江庆隆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中区乐贤大道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2709015701G。
法定代表人:晋嘉。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系公司销售副总。
被告:重庆鑫满昌机电设备有限公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机电设备交易市场C区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9432059XH。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省内江庆隆机床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鑫满昌机电设备有限公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
原告四川省内江庆隆机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9,886.2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0年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私自将原告三台样机处理,按双方签订对账协议,被告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应付款79,886.25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起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重庆鑫满昌机电设备有限公分公司住所地为重庆市九龙坡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