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秀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斌,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梅,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宜宾市盛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广路139号绿洲家园小区8幢1层4号。
法定代表人:徐小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琳,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倬琰,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秀琴与被告宜宾市盛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李秀琴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秀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秀琴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960元,由原告李秀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