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潘某燕,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莫某誉,住广西南丹县(现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莫某誉与潘某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03日作出的(2020)桂1227民初49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某燕于2021年06月0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6月07日依法立案。依法责令莫某誉履行义务:(1)向潘某燕支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2)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马县支行;账户名称: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62×××65】。但被执行人莫某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材料,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四查两查”。查明,被执行人因涉嫌诈骗罪现被羁押于巴马县看守所;被执行人莫某誉名下有福特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码桂M×××××(车辆识别代号:LVSHFFAC9FF386987,发动机号:FA60588),本院已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此外,暂查控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6月10日,经执行约谈,申请人同意待被执行人涉及刑事案件结束后再继续执行,现同意法院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桂1227执2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庆党

审 判 员 莫羡强

审 判 员 韦安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韦志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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