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学亮,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新疆凛然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松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00729182558C,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沙河镇春风路以北、健康路以西五团综合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席新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四川鑫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拉尔市鑫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0802212836,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新井子路南152号军垦家园11-1-502。
法定代表人:张礼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梅,新疆冬梅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三工四队聚富巷*号。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学亮与被上诉人新疆松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阿拉尔市鑫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103民初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学亮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学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张学亮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公告费910元,合计1835元,由上诉人张学亮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 徐冬梅
审判员 徐 敏
审判员 张 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夏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