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住所地为石首市笔架山中山街15号。
负责人:毕仁发,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晖,男,系湖北利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明宇,男,系湖北利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张凡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首市人民法院(2019)鄂1081民初17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张凡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垫付的赔偿款37503.4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21元、执行费469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凡春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劵、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两次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6698元(已扣划),无不动产、证劵、车辆等财产信息,并将查询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已扣留被执行人张凡春在其单位的工资收入、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凡春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3月10日将执行经过、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