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本新。 申请人:曹某某。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某某与申请人曹某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于2021年4月13日经宝应县蔡春道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申请人曹某某对所欠申请人李某某劳动报酬16500元表示认可,并定于2021年5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李某某。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李某某与申请人曹某某于2021年4月13日经宝应县蔡春道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祁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索云 书 记 员 杨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