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通建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郑志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军,西藏顺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梅河口市阜康酒精有限公司。住所: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崔喜贵,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通建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梅河口市阜康酒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通建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72元(已减半)由原告中通建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