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王加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忠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系原告王加红之妻。
被告:谭子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加红与被告谭子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11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加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忠英到庭参与了诉讼,被告谭子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加红的具体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迅速偿付原告工资15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谭子勋未予答辩。
查明的事实
本院查明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16年7月26日,被告谭子勋雇请原告王加红在其承包的广西省南宁市良庆区大塘镇定西村的农网改造工程做架设电杆电线的工作。2017年1月1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5000元未付,被告当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内容:“今欠王加红工资(2016年在广西南宁市良庆区××镇××村农网改造工程工资)计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欠款人:谭子勋(432522197109××××)”。后经催讨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判决的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雇请原告在其承包的广西省南宁市良庆区大塘镇定西村的农网改造工程从工作,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工资。双方经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被告谭子勋向原告王加红出具欠条后,没有全面履行对债务的清偿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谭子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加红支付工资15000元。
案件受理费176元(已收取),由被告谭子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