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柯,新疆君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审理经过 原告罗某与被告张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罗某于2021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罗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罗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克伊木江·阿力木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七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