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赵建刚,该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被申请人:王·乌兰,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乌兰名下财产3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了其名下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发动机号:XXX)。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王·乌兰名下财产3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