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金平,汉族,女,****年**月**日出生,农民,住平桥区。 被执行人陈国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桥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初字第29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陈国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国文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国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君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清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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