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裴有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马鞍山市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良新,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劲松,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肥西县三河镇德霞农民土地流转经营专业合作社,住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木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40123MA2N1H3TX2。
法定代表人:孔德霞。
审理经过
原告裴有兵与被告肥西县三河镇德霞农民土地流转经营专业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受理,因原告裴有兵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