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嘉仁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中路40号I88室。
法定代表人:范武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波,上海市汇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佳红,上海市汇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浙江诸暨鸿荣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路9号(银证大厦东侧13层)。
法定代表人:赵宏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寿坚荣,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嘉仁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诸暨鸿荣进出口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6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2020)沪72民初1453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并采取了相应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现经审查,在被告已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中,其中一个账户的冻结金额已达到了原告要求保全的金额,因此,本院认为应对被告被冻结的其他银行账户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浙江诸暨鸿荣进出口有限公司下述两账号的冻结。户名:浙江诸暨鸿荣进出口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诸暨支行营业部;账号:366258339372。户名:浙江诸暨鸿荣进出口有限公司;开户行:宁波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账号XXXXXXXXXXXXX2588。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