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丁建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所:孝感市孝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胜华,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李云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所:孝感市孝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公强,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陈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所:咸宁市咸安区。 第三人:蔡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所:云梦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丁建勇与被告李云华及第三人陈琳、蔡泽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建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胜华,被告李云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公强,第三人蔡泽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陈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丁建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64101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41010元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29日,被告李云华与第三人陈琳、蔡泽出资设立幺米哈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元,陈琳出资40%,李云华、蔡泽各出资30%。因设立公司租赁房屋及公司日常开支的需要,自2018年11月起,幺米哈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陆续向原告借款2136700元。上述借款中,部分借款是原告通过个人账户将借款汇入到幺米哈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上,部分借款代幺米哈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直接支付房租、货物等费用,所有费用均由幺米哈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办人签名确认并出具了收据注明了借款事由。之后,原告要求幺米哈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幺米哈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总以公司经营不善无钱为由拒绝。2020年8月3日,原告发现幺米哈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登记,原告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向公司股东追偿借款,第三人已经按照出资比例偿清了借款,被告李云华却置之不理。为此,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原告丁建勇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的居民身份证、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二:被告的居民身份证、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三:第三人的居民身份证、证明第三人的基本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四:设立通知书、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房租合同》及相关资料、收据、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被告李云华与第三人陈琳、蔡泽出资设立幺米哈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元,陈琳出资40%,李云华、蔡泽各出资30%,自2018年11月起,幺米哈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陆续向原告借款2136700元,幺米哈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借据。 证据五: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证明幺米哈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登记,公司股东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债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出资比例清偿借款。

被告辩称

被告李云华辩称,1.原告与第三人陈琳是夫妻关系,原告是幺米哈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的成立及注销都是原告操控的,公司的财务账册、印章均由原告掌控,被告作为公司的股东没有参与公司经营,其借款是虚假的,是原告一手编造的。2.幺米哈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5000万元的注册资金是虚假的,没有股东实际出资。3.幺米哈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注销时应当进行清算,应当通知债权人,现公司已经注销说明公司的债务及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债务已经处理完毕,原告现在向被告主张债权要求偿还,与事实相悖。综上,本案为虚假诉讼,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李云华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被告的聊天记录、原告参与公司经营的相关视频及照片,证明原告是公司实际经营人,公司的注销是原告授意行为。

第三人述称

第三人陈琳未发表陈述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第三人蔡泽述称,被告与第三人均是朋友关系,所以成立了幺米哈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由第三人陈琳在主管,第三人蔡泽与原告比较熟,有其他经济往来,因公司需要用钱就找原告帮忙支付。 第三人蔡泽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五组证据,被告提交了一组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四中幺米哈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设立通知书、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无异议,对上述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五及被告提交的证据一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2.原告提交的证据四收据多数系连号,根据票据日期显示部分票据系事后补开,不具有真实性,但根据原告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及合同,对原告为幺米哈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出相关金额的事实予以认可。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第三人陈琳有另一个身份,名周丽,公民身份号码为。2016年1月22日周丽与原告登记结婚,原告夫妻与被告李云华及第三人蔡泽系多年的朋友,商定合伙成立教育机构,由原告夫妻具体负责经办。2018年11月29日,被告李云华与第三人陈琳、蔡泽成立幺米哈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元,陈琳担任公司法人认缴出资2000万元,李云华、蔡泽各认缴出资1500万元。公司成立后,原告夫妻在管理公司。由于被告李云华及第三人蔡泽没有实际出资,幺米哈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及成立后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原告夫妻支付,原告再根据每笔支出的费用,让公司财务向其出具了34张,总计为2136701元的借款收据。因后期没有资金投入,在原告的要求下,2020年8月3日被告及第三人办理了幺米哈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注销登记。此后,原告要求被告分摊支出的费用无果,故引发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由幺米哈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34张总额为2136701元的借款收据,借据上记载的借款事由为原告为幺米哈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出的相关费用。根据公司章程第三人陈琳作为公司股东对幺米哈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有出资义务,鉴于原告与陈琳(周丽)系夫妻关系,原告为幺米哈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出的相关费用,实为陈琳履行的出资义务。另外,原告是幺米哈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控制人,将股东出资款作为借款让公司对其出具的借条,本院依法不予认可,原告与幺米哈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之间没有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原告诉称的借款与事实不符,依法应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丁建勇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0210元及财产保全申请费3770元,由原告丁建勇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魏校军 人民陪审员  胡文章 人民陪审员  程胜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黄思怡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