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余光玉,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吴卫,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余光玉与被执行人吴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0225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卫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卫名下有车牌号为桂A×××××小车一辆,本院已查封,由于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吴卫无不动产登记、无其他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无公积金、无收益性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余光玉,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无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炳铭
审判员 余宏伟
审判员 龙 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