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周小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本院以被执行人周小伍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现在轿子山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周小伍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一案,本院(2020)黔0422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小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小伍履行缴纳罚金5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周小伍送达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周小伍的银行账户内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其银行帐户;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保险及税务等财产登记信息。
3.本院到本县所属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及住房公积金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周小伍名下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及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4.本院委托被执行人周小伍户籍所在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代为调查周小伍财产情况,调查结果:(1)被执行人在安顺市房屋产权管理处无房屋产权登记信息;(2)在安顺市自然资源局无不动产登记信息;(3)在安顺市自然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其户籍所在地安顺市西秀区无住房,无法联系。
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小伍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现因周小伍尚在服刑期间,且本案经穷尽调查手续,被执行人周小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执行到位罚金为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