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肖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朵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钒钛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560717210U。
法定代表人:杨超和,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2021)川0411执334号肖沙申请执行攀枝花市朵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995688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查控: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明显不足;2、向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三台车辆;3、向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4、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查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一宗土地;5、被执行人无证券登记信息。
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限制消费令。
综上,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 红 冰
审 判 员 许 礼 斌
审 判 员 李 珊 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陈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