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房山区第一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学玉,代理院长。
被执行人赵立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北京市房山区第一医院与被执行人赵立新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1民初62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北京市房山区第一医院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立新给付北京市房山区第一医院人民币7218.0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查明
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法冻结赵立新名下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1月12日至2022年1月12日止,账户内余额不足;依法冻结赵立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平安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浦发银行,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7月7日至2022年7月7日止,账户内余额不足;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赵立新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执行到位492.28元,未执行到位标的6725.73元,执行费未到位金额50元,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有明确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