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北大仓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2号恒昌大厦1栋A单元1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731792793D。    

法定代表人:宋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83号。

法定代表人:张万春,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2民初244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收入8691619.46(其中本金8,621,113.46元,执行费70,506元);    

二、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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