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内黄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内黄县北大街与东大街交叉口北100米。
法定代表人孙富军,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安阳市衡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内中路高庙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7MA40LGMF51。
法定代表人谭其民。
审理经过
内黄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安阳市衡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527行审5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内环罚字[2020]第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即被执行人安阳市衡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缴纳罚款450000元。执行费6650元,由被执行人安阳市衡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安阳市衡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内黄县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其财产情况,亦未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
经查,被执行人安阳市衡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将详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另查明,被执行人安阳市衡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登记车牌为豫E×××××五菱牌汽车,本院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但该车辆未实际控制,本院已将详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三、通过实地调查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院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措施,但未找到其本人。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除上述财产情况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安阳市衡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内黄县环境保护局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