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忠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信阳铭雅家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4MA9FFLBR7M。 法定代表人:李德文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 被告:李德文,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李忠新与被告信阳铭雅家具有限公司、李德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李忠新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忠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忠新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向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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