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忠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信阳铭雅家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4MA9FFLBR7M。 法定代表人:李德文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 被告:李德文,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李忠新与被告信阳铭雅家具有限公司、李德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李忠新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忠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忠新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向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