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某,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王某,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周某起诉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