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麦麦提·伊德日斯,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民丰县。 被申请人:于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建设兵团38团。
审理经过
申请人麦麦提·伊德日斯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于芳名下的车牌号为×××型号为CC1030QA60B的轻型多用途货车。申请人麦麦提·伊德日斯以名下车牌号为×××的轻型普通货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麦麦提·伊德日斯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于芳名下的车牌号为×××型号为CC1030QA60B的轻型多用途货车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于芳相当于294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14.00元,由申请人麦麦提·伊德日斯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麦麦提 · 巴伍敦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二 月 二 十 四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帕提古丽·麦提努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