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阿鲁科尔沁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 被执行人:王向禹,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张国成,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孙明宇,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阿鲁科尔沁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向禹、张国成、孙明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找,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郭云鹏 审判员赵东 审判员哈斯巴根
裁判日期
二O一八年四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苏日嘎拉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