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尹定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被告:陈绪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审理经过

原告尹定发与被告陈绪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定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绪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尹定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还款9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30日被告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9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但被告均不予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陈绪普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过原告侄子介绍认识。2019年1月30日被告陈绪普因经营的工厂需要资金发放工人工资,向原告借款90,000元。原告于当日通过交付现金的方式支付了借款90,000元。被告陈绪普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陈绪普的妻子江燕在借条上一并签字。因被告一直未还款,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原告在起诉时曾一并起诉江燕。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21年4月15日撤回对江燕的起诉,本院予以准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仍适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原告尹定发提供了由被告陈绪普出具的借条,证明双方之间的借款事实,并对借款过程能够做出合理解释,应当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陈绪普应当依约偿还借款,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陈绪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陈绪普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尹定发借款9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被告陈绪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龚 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田展鹏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