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朱志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无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朱志宝罚金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冀0104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志宝名下人民币3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