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临沂市华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探沂镇化工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349070220D。 法定代表人:崔明朝。 被申请人:涿州硕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开发区玫瑰大街建材市场15栋13号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MA0E5QPJ2N。 法定代表人:杨聪珍。 被申请人:北京正邦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R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3179569754。 法定代表人:许红伟。 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德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斋堂大街45号科技楼ZT97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MA009MXL8C。 法定代表人:卢鸿林。 被申请人: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通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6019602506。 法定代表人:薛锁谦。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临沂市华宇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涿州硕锦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正邦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德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涿州硕锦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正邦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德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依法予以冻结,保全价值共计2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涿州硕锦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正邦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德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20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受理费1520元,由临沂市华宇化工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晓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魏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