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荆某,男,汉族,住会宁县。
被告:杨某,女,汉族,农民,住会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汉族,农民,住会宁县。系杨某丈夫。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某与被告杨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荆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荆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64元,减半收取282元,由原告荆某负担。